为规范特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规定病种是指: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规定病种认定
参保职工或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属
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至10日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认定。申报认定的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无病理学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以下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医保科加印章):
1、河北医大第一医院
2、河北医大第二医院
3、河北医大第三医院
4、河北医大第四医院
5、河北省人民医院
6、河北省胸科医院
7、河北省中医院
8、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9、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10、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11、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12、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13、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14、石家庄市第六医院
15、石家庄市第八医院
16、石家庄市第九医院
17、石家庄市中医院
18、石家庄市中心医院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2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0医院
21、河北武警总医院
(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或《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
医保中心对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予以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有疑问的,组织专家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或《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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