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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任务。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基本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07年11月10日前市区和各县(市)、矿区均应出台并启动居民医保实施办法。力争在2007年底前居民参保率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通过探索完善居民医保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合理设计居民医保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户口、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未参加职工医保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居民医保。
(四)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以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五)本方案实施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享受异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六)居民医保暂实行市区(含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矿区两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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