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牌子时认捐数额高,实际到账率远远不到这个数,这是政府、慈善机构和企业三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慈善专业人士透露,平常年份善款到账率仅7%。1998年洪灾6亿捐款一半未到位,今年初雪灾1.06亿捐款实际到账7383万元。在此次抗震救灾中,也有不少企业迟迟不完全兑现捐款承诺。面对舆论质疑,有的企业解释说,公司要根据灾后重建的进度,来确定具体捐赠项目和措施;有的企业则称,承诺捐助的1500万元,属长远规划内的赞助,计划在2009至2011年三年间,根据灾区重建进程和规划,每年投入500万元人民币,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7月4日《东方今报》)
慈善,多么崇高的事情!“潜规则”,多么不堪的字眼儿!二者竟然联系在了一起———这种说法,比有些企业“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本身还让人吃惊。
“潜规则”为什么能在慈善行业滋生并蔓延?中国的慈善环境还处于初级阶段当然是最直接的原因。由于募捐困难,慈善组织在“化缘”的时候就很难坚持原则。再就是政府的介入起到了催生“潜规则”的作用。官办的慈善机构求助于政府,政府就向企业打招呼,企业再向政府讨价还价,比如说“我可以捐,但我捐100万,对外说高点儿,我还要举个牌……”最后,三方都同意了。这种事情一多,慢慢就成了“规则”。
不过,上述两个方面都还只是表面原因。在我看来,慈善“潜规则”盛行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明规则”的缺失。比如我国还没有关于慈善事业专门的法律或制度,捐赠的操作也没有明确的规则。就拿此次抗震救灾以及此前的认捐来说,很多笔捐赠都只是原则性地达成认捐协议,并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善款将分几批、分别什么时候到账,有的甚至连合同都没有签,于是捐赠就成了一笔笔“糊涂账”,很多争议或误解也正是因之而起。
实际上,在慈善事业比较兴旺的国家,捐款持续较长时间也是很常见的,但因为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也就不是问题了。
那么,慈善“明规则”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首先,自愿、真实和公开应该是最基本的原则。上门“化缘”或点名“索捐”都可能让慈善变味,而行政权力的介入尤其要不得;同时,实际捐了多少就说多少,绝不能虚报捐款、欺世盗名;而公开是获取信任和便于监督的需要,因为慈善本来就应该是“玻璃瓶里的事业”。就操作层面来说,捐赠及受捐双方应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捐赠方捐赠的方式、步骤和期限,受捐方关于善款的用途以及预算等等。除此之外,有关违约的罚则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凡出现“诺而少捐”或“诺而不捐”,都要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当然,这些内容要成为“明规则”,就必须形成制度或法律,并广为世人所知。
“明规则”缺失,“潜规则”就会乘虚而入。而“潜规则”大行其道,势必破坏慈善的生态。“诺而少捐”和“诺而不捐”,既是对诚信的践踏,也是对诚实慈善者的不公平。而“糊涂账”式的捐赠所造成的误会不仅可能伤害公众的感情,也可能伤害慈善企业或慈善家的热情。因此,善事要做到善始善终,慈善事业要健康发展,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规范的行为———而这些恰恰是中国的慈善事业最欠缺的地方。
■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