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讲坛——百姓健康讲堂 第十讲
授课老师简介:杨丽莉,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所主任医师、石家庄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秘书长,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从事职业病学研究、教学及临床工作20余年,特别是在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准确把握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曾在国家、省核心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杨丽莉主任
职业病危害现状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估计每年新发尘肺病可能达10万例。由于职业危害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目前到底有多少在外务工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多少人患上了职业病而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有多少人因患上职业病而“因病返贫”,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今后10至15年,我国职业病发病总数仍呈继续上升趋势。而我国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率仅为10-20% ,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至少有五成以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从没有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存在有毒有害因素企业的高度重视。
运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到今天已经六年了。本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企业要对任何雇佣形式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不仅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救治,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及定期的伤残补助。我国规定每年5月1日之前的一周为职业病防治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工作、 健康 、和谐”。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令人担忧。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从不告知劳动者存在什么样的危害,也从不给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更有甚者用频繁更换工人,来规避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工人或农民工根本无力,或不敢自我维权,因为他们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压力,为了养家糊口,大家选择了沉默。在此我呼吁所有劳动者,勇敢地站起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健康,维护自己的健康权利。
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须强调的是: 患者服务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我们所经常谈到“职业病”是指狭义的法定职业病,即国家以法律形式公布的职业病,目前共十大类115种。主要有
● 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
● 放射性疾病。
● 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中毒。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等。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菌病。
●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
●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等。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
● 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石棉致肺癌等。
● 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